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佑泉生鮮食品有限公司、方佑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佑泉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