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黃清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463元(37,502×42.8+3 0,100×139.5+35,810×56.7=7,834,4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 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