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 原告
-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河
- 訴訟代理人
- 鍾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463元(37,502×42.8+30,100×139.5+35,810×56.7=7,834,4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