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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463元(37,502×42.8+30,100×139.5+35,810×56.7=7,834,4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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