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被 告 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119元( 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