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7號
- 原告
-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旻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騰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397號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騰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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