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
- 原告
- 築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道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被告
-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證一之工程確認函與訴之聲明第2項之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7,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