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詠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吳連香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7,351元〈(6.36×4,400+182.21×91,059)23/24=15,927,3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