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張吳連香
- 原告詠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詠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連香 訴訟代理人 張瓊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7,351元〈(6.36×4 ,400+182.21×91,059)23/24=15,927,3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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