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葉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葉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9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