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昱(即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被告
- 景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森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