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啓昱、景安股份有限公司、唐森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昱(即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被 告 景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森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