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袁雪華
- 當事人宏陽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宏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徐汶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陳報狀追加後3項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淑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