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宜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林宜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7,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