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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袁雪華

  • 當事人
    新秀波磁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新秀波磁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俊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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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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