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 原告
- 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忠輝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秦敏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