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潘忠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輝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秦敏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