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創意澄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創意澄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秀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芷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一、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訴之聲明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