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許永國
- 原告
- 許文英
- 原告
- 許文成
- 被告
-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5,400元(計算式:2,996×365×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