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許永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許永國 許文英 許文成 被 告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5,400元(計算式:2,996×365×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