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國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飛柏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9,19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各項金額加總 編號 項目 金額 倍數 小計(計算式:金額倍數) 1 美金 215918.02 30.94(即起訴日112年5月4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 0000000.539 2 新臺幣 0000000 1 0000000 加總 0000000.53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