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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原告
戴玉妹
原告
蘇美仁
原告
翁正雄
原告
陳介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所影響者為社區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查原告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社區民國111年10月8日第15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第一案:案由;華南商業銀行等五家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調漲爭議案」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系爭決議應予撤銷。經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且先、備位請求具有選擇關係,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先位備位均相同),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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