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孟璇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撰律師
- 被告
- 邱水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本件原告究竟係「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或「簡孟璇」?起訴狀索引頁、起訴狀第一頁和委任狀之記載前後不一,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