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立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撤回執行程序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異議之被告債權本息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調解費,尚不足1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