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國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8,464元【計算式:美金374,850×31.075(即起 訴日112年5月16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