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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國際金融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宜俤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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