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國際金融雙星管理委員會、劉宜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國際金融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宜俤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