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玉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劉玉杭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