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9號
- 原 告
- 承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紹祖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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