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旭洋製衣實業有限公司、陳美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旭洋製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微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1,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