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徐智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徐智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暘開發置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3年9月29日起迄今之紅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其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其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