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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韋嬅

林嘉緯

劉英芮

張乃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隆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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