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王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王力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