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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拆除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慧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被告設置於該社區之主幹線、強波器、棟支線、有線電視訊號分配器等設備及線路,並提出估價單陳明相關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7,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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