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 原告
-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秦慧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被告設置於該社區之主幹線、強波器、棟支線、有線電視訊號分配器等設備及線路,並提出估價單陳明相關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7,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