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許振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許振輝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