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 告
- 許振輝
- 訴訟代理人
-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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