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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8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 告
許振輝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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