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德渥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敬祖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宜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4,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