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堡 上列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067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8,100元×48.0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573/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