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葦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吳葦柔 戴政弘 蕭睿群 王婉柔 左曉紋 陳佳妙 翁詔琳 李桂瑋 黃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2,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