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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 原告
    立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立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8,000元(90×41,200=3,708,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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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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