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專利授權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張忠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