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宏銘五金有限公司、高玉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宏銘五金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三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高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