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利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韋利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簡筱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百修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拆除增建物,其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2,425元;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9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