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9號
- 原告
- 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機台修繕損失及營業損失,並未載明具體明確金額,原告應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請求被告給付的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㈠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㈡原告有權利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
三、上開補正狀及起訴狀後附文件及書證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一式兩份。
四、訴訟代理人呂文權之委任狀,並須載明是否有特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