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銓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