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洪介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洪介申 珺天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居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