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三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永田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三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守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豪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