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威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雅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威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加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004元(附帶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