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袁雪華
- 原告陳志中即紘睿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陳志中即紘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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