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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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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堂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晨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本件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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