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心夢品牌有限公司、張堂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心夢品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晨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本件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