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被 告 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述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借款金額」欄中關於「1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