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簡林毅
- 被告
- 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述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借款金額」欄中關於「1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