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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林郁菁

  • 原告
    卡德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卡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500元,應徵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元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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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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