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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卡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500元,應徵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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