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
- 原告
- 卡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500元,應徵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