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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紀榮泰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文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112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2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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