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賴文和、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仕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文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112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2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