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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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