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 原告
-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咸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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