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咸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