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 原告
-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發
- 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3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9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