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艾傑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國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艾傑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利環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給付服務費用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載具體上訴理由,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