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虎航食品有限公司、簡孟璇、邱水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孟璇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被 告 邱水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5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1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佐(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6月29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9-61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