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潘曉萱
  • 法定代理人
    簡孟璇

  • 原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水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孟璇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被 告 邱水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5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1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佐(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6月29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9-61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思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