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 上訴人
- 曹俊生
- 被上訴人
- 任德璋
- 被上訴人
-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鎧辰、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譜安
-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