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曹俊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曹俊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被 上訴人 任德璋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鎧辰、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