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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炫谷

上訴人
曹俊生
被上訴人
任德璋
被上訴人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鎧辰、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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